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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會議】發言支持《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

  • honlamchunsing
  • 6月26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2025年06月2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會議開始

林振昇議員於2025年6月25日出席立法會會議,發言支持《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以下是他的發言全文:


今次修例有助建立一套更全面的職工會規管制度,為香港築牢更穩固的國家安全防線。還記得在2019年黑暴期間,曾有年青人來到我們工會的辦事處,聲稱是來簽名的,當我詢問他詳情,對方卻說不出緣由,只展示手機訊息。原來對方是響應網上號召,成立工會發動政治罷工,想做工會發起人(夠7人就成立一個工會)。由此可見,有些人連自己簽署的工會名稱、工會章程、甚至《職工會條例》的內容都一無所知,顯然並非為勞工事務而成立工會。更重要的是,該名人士其實走錯了地方,原本應前往附近另一間工會。此外,亦有部分工會囂張橫行,在入會表格中設計「黑警」等問題,必須答對下句方可入會。若答錯,是否不他入會呢,是否他遇到勞資糾紛你都不會幫工友呢,可見這些工會的成立並非以維護勞工權益為宗旨。若任由這些工會肆意擴張,將會影響香港市民在《基本法》保障下自由參加工會的權利。


關於條例草案,我認同當中建議被法庭裁定違反國安罪行的人士,不可擔任工會職員或者發起人。以防止他們繼續操控工會,再次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修例並無禁止曾經違反國家安全的人士參加工會,他們仍可享有《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同自由,包括參與工會和成為工會會員,透過參與工會向政府表達勞工政策意見,以及接受工會提供的服務,保障法律賦予的各項權益。可見今次修例,在達致維護國家安全的大前提下,亦有充分考慮到市民參與工會的權利和自由,並作出一個合理的平衡。


至於本地工會與境外組織的關聯,條例草案新增要求,包括工會收取境外勢力的資金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作出申報,而在局長獲批的情況下,工會先可以收取及使用。如果獲勞工處批准,工會可以更加放心。但是資金定義可能好闊,以勞聯的屬會參與國際工會組織的經驗,有時候工會代表參與國際工會會議,國際工會組織會提供機票資助,或者同香港的工會合辦研討會並提供資助,以至安排一些聚餐活動,所以勞工處應該為申報資金提供清晰指引,哪些要申報哪些不用,工會就可以避免漏報。條例要求申報的規定只是防範外部勢力聯同別有用心的本地工會,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工會只要參與國際工會組織目標都是就勞工事務多交流,而不是被境外勢力利用,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平台,我相信只要工會緊記初心,繼續參與國際工會組織是無問題。


另外,條例草案亦規定若本地工會職員擔任境外組織的幹事,在特定情況下需要行政長官的同意。在香港,有少數族裔的行業職工會,亦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工會,例如勞聯屬會尼泊爾建築工人工會,亦有工會組織少數族裔外賣車手,他們的工會理事可能同原居地,例如菲律賓,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等仍然有聯繫,可能會擔任這些國家組織的委員或幹事,例如同鄉會,家長會,聯誼會等,按法例建議,都是要得到行政長官同意。我期望如果有工會理事參與該等組織成為幹事,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都應該可以透過簡單程序獲得批准,讓這些少數族裔的工會理事可以正常參與他們國家的事務。


此外,條例草案賦權登記局局長,如果在工會解散過程中,會員的“普遍利益”已經受損或相當可能受損,可以取消相關職工會的登記。這個安排是可以理解的,但我擔心會員普遍利益的定義都可能有爭議,例如當局可能覺得工會平價賣出物業,會員利益受損,但會員又覺得自己利益是無受損的,咁局長又有什麼理據作出決定呢。由於今次修例目的是與國家安全有關,如果工會的解散和資產去向不涉及國家安全,職工會登記局局長都應該讓工會按法規按章程自行解散,並由會員自己決定工會資產物業的處理方法。


條例草案亦建議放寬加入工會的法定條件,允許「非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成為本地工會會員。目前雖然已有專為外籍家庭傭工設立的工會,但現行規定下,部分香港居民如長期在外地工作、特別是從事海員行業、全年甚少回港,反而可能無法加入工會,這確實有不合理的地方。修例後,未來來港工作的外地勞工、受聘於本地公司但長期在大灣區工作的香港居民,均可有資格加入香港工會。許多外地勞工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和收入,長期離鄉背井,在港工作,與家人分離,生活並不容易。讓他們更便利地參加工會,爭取及保障自身應有的勞工權益。這一安排亦能體現香港作為文明、多元的國際化城市。


另外,條例草案新增職工會需要備存各項紀錄包括會議紀錄,我期望在規管同基層工會運作上取得平衡,如果該工會並非經常和故意違規,可先勸籲,並繼續向有需要的工會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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