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昇議員於2024年4月8日出席立法會《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就《條例草案》中有關化驗樣本等的條文表達關注。
林振昇議員指出,《條例草案》第10(7)(a)條列明有關人士「須提供第一份尿液樣品作拋棄」。如果參考《道路交通條例》關於提供尿液樣本的條文(第39C(14)條),列明有關人士須「在上次提供尿液樣本後,提供尿液樣本」,即要提供兩份尿液樣本。他要求當局就《條例草案》的寫法作說明。
再者,《條例草案》第13(2)條提到,如有關醫生「基於第(3)款指明的理由而反對;及以書面陳述診斷證明其反對有理,則有關要求不得作出」。即是如果醫生認為醫院病人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會對病人的「適當照顧及治療有所損害」,那當局就不可要求病人提供樣本,而《道路交通條例》也有同類條文。林振昇議員關注若當局與醫生的意見不同,當局是否可以向醫生的陳述提出反對,同時希望當局可介紹《道路交通條例》同類條文的執行情況。
另外,林振昇議員繼續跟進關於游泳人士及其使用的浮力物品,以及無人駕駛船隻和遙控模型船的規管事宜,希望海事處等可就此與康文署等其他相關部門加強溝通,並向市民清楚解說。
政府代表回應,就《條例草案》第10(7)(a)條,強調目前的寫法清晰,而有關做法與其他地方執法機關的一樣。關於醫院病人提供樣本,這應由醫生專業判斷適宜與否。至於游泳人士及其使用的浮力物品等規管事宜,海事處、康文署等部門會合作,加強向社會宣傳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