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制訂特定法例,以管制香港水域內的海上醉駕和藥駕行為。林振昇議員於2024年2月6日出席立法會《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就擬議的法例提出關注。
林振昇議員指出,本港現行相關法例都會有與《海事勞工公約》相應的規定。要求政府說明,規管海上醉駕和藥駕的特定法例訂立後,其與《海事勞工公約》的關係。此外,他關注擬議的法例對「船隻」的定義似乎較闊,影響面可能較廣泛,希望當局就此作進一步解釋。我也向當局了解就擬議的法例的執法人手編制,並建議為執法人員提供適當培訓、設備等,以便利工作。
海事處代表回應,本港《商船(海員)(健康及安全︰一般責任)規例》(第478C章),已將國際海事組織《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納入,而國際海事組織對藥駕並沒有相關要求和標準。就「船隻」的定義,處方指沒有推進器的在航船隻都會受規管。至於執法人手,處方因應法例增加了上船執法的人手配置,也安排執法人員接受由醫生提供的培訓,以及參與自衛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