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預防僱員在工作時中暑
林振昇議員問:
據悉,有工人因長期履行工作要求而患上某些疾病(例如因工作期間需要長時間站立而患上與下肢勞損相關的疾病),但該等疾病並未納入《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的職業病類別,因此不獲補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勞工處於去年九月二十三日推出以建造業工傷僱員為對象的「工傷僱員復康先導計劃」(先導計劃),為期三年,勞工處至今共識別了多少名合資格參加先導計劃的工傷僱員,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名工傷僱員參加及沒有參加先導計劃;經識別的工傷僱員沒有參加先導計劃的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否考慮將先導計劃恆常化,以及開放給建造業以外的工傷僱員參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全面檢討《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的職業病類別,並加入新的職業病,例如與下肢勞損相關的疾病;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加強工傷僱員的復康服務,勞工處於二○二二年九月推出為期三年的「工傷僱員復康先導計劃」,以個案管理模式為參加計劃的建造業工傷僱員提供快捷和優質的私家門診復康治療服務,協助他們早日康復並重投工作。就林振昇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勞工處根據已呈報的建造業工傷個案作初步識別,並取得有關工傷僱員的同意後,已把357宗個案轉介至先導計劃的工傷復康辦事處跟進,其中224名工傷僱員已辦理先導計劃的參加手續,並已安排面見個案醫生或經個案醫生評估並開始接受復康治療,另外有28宗個案則正在辦理參加手續。
至於餘下105宗個案的建造業工傷僱員未有參加先導計劃的原因大致如下:
經辦事處詳細了解其情況後發現不符合參加資格,例如其傷患並不涉及肌肉骨骼受傷或因工傷所需的病假少於六個星期等;
僱員的傷患需要在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接受治療,例如進行外科手術;
僱員已重投工作或準備於短期內重投工作;或
僱員經考慮後因不同理由決定暫不參與計劃,例如欲繼續接受醫院管理局提供的復康治療服務、認為其就診的醫院或診所的地點較方便、選擇自行安排所需的私營醫療服務、希望繼續接受其僱主提供的免費私營復康治療等。
(二)先導計劃以建造業工傷僱員為對象,因為放取較長病假的工傷個案中,建造業僱員所佔的比率最高。考慮到先導計劃在起步階段,私營巿場的復康專業人手也未必能應付額外的服務需求,先導計劃暫時集中服務建造業。勞工處會密切監察先導計劃的參與情況和實施成效,適時探討發展方向,包括能否擴展至其他行業的工傷僱員、是否延長計劃等,並會徵詢相關持份者的意見。
(三)勞工處在考慮應否把某種疾病列為《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的職業病時,一般會參考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標準,即暴露於工作中的特定危害與患上該疾病之間必須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以及該疾病在暴露於有關危害因素的員工中出現的比率顯著高於一般人口。
一些病症例如膝關節退化和足底筋膜炎等下肢肌骨骼疾病,由於成因涉及多種工作以外的因素,包括年齡、個人病歷、生活習慣和家族史等,在一般人士中亦常見,因此未能符合職業病的定義。
勞工處一直留意國際上有關職業病的研究和訂定準則。若有足夠醫學證據顯示本港從事一些行業的僱員可因其暴露於工作中的特定危害而患上某種疾病,同時該疾病在這些僱員的發病率顯著高於一般人口,勞工處會考慮修訂條例附表2,把該些疾病納入為職業病。
完
新聞公告: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303/29/P20230329002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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