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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務委員會】關注教師執業證書的申請要求

  • 2月10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林振昇議員於2026年2月6日出席教育事務委員會會議,關注教育局將會修訂《教育條例》,引入教師執業證書的新規定。


根據教育局記錄,目前共有超過16萬人士持有檢定教員證,而當中有9萬人員為已達退休年齡、離開教育行業、沒有任職學校紀錄的人士,林振昇議員期望教育局能為這些有意重返教育崗位的人士提供具彈性的「旋轉門」機制。而文件提及,申請執業證書須符合包括獲得學校聘請、符合指定持續專業發展的要求、通常居於香港等六項要求,有效期為三年。他詢問當局,有些老師可能離開了學校兩至三年,之後又回去教書,又或者出現學校停辦,教師被解僱的情況,其執業證書會否因此失效,會否影響他們尋找新工作?他亦關注部分教師現時於註冊補習社任教,新規定是否會對他們造成影響。


此外,通常居港亦是申請執業證書的要求之一。林振昇議員關注若部分人士在大灣區工作幾年後,再重返香港從事教學工作,這類情況是否符合通常居港定義。他希望局方明確定義,避免日後因理解不同而引起爭議。


教育局局長蔡若蓮回覆指,如果該名教師在轉校中間,不是一家駁一家,中間可能有數月無法接駁,但是執業證書仍在三年的有效期內,這個執業證書的有效性不會受到影響,而執業證書要求不適用於補習社內。至於通常居港定義,如果該名教師在申請執業證書時,已經獲得本港學校聘請,該名人士便符合通常居港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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