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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事務委員會】關注垃圾徵費對清潔工人及家務助理影響

    林振昇議員於2024年1月22日出席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關注垃圾徵費工作的進展情況,以及有關條例對清潔工人及家務助理的影響。 條例要求清潔工人不可在執法點擺放違規垃圾,否則即屬違法,雖然當中亦列明了清潔工人享有免責辯護權利,但在執行上仍然很多不清晰的地方。有清潔工人擔心若在緊急情況下觸犯法例,覺得仍要透過書面解釋的方式為自己辯護很困難,寧願接受罰則了事。林振昇議員建議當局在押後實施條例的期間加強做好宣傳教育,亦應考慮清潔工友在執行上的難處,制定簡單易明的指引,並應該釐清有關責任是否歸屬於物管公司,避免讓清潔工人成為磨心。 另外,林振昇議員亦關注條例對家務助理的影響。雖然家務助理不需要處理公眾垃圾,但或會面對僱主的不合理要求,例如要求家務助理不使用指定垃圾袋丟棄垃圾,建議當局呼籲僱主遵守有關條例,預先購買指定膠袋給家務助理使用;同時,僱員再培訓局的家務助理課程亦應加入垃圾徵費知識,讓家務助理清楚其責任,以及教他們如何保護自己,當局亦可利用樂活一站等平台發揮宣傳教育的作用。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回覆表示清潔工人熟悉法例十分重要,將來會透過演練,以及拍片或制定小冊子向工友講解具體情況,務求令到宣傳工作貼地務實,亦認同透過不同渠道向家務助理進行宣傳教育。

  • 【《2024年古物及古蹟古蹟及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綜合修訂公告》小組委員會】魯班先師廟被列為法定古蹟

    林振昇議員最近加入了立法會有關《古物及古蹟條例》的小組委員會,並在2024年10月30日出席委員會會議,歡迎政府將魯班先師廟(簡稱「魯班廟」)等歷史建築列為法定古蹟。 古物諮詢委員會早在2004年就建議將魯班廟納入法定古蹟,但廟宇到今年才成為法定古蹟。林振昇議員關注評定法定古蹟的程序,擔心流程上的延宕會耽誤保育古蹟的最佳時間。 就現時部分古蹟並不開放公眾參觀,林振昇議員建議政府與古蹟業權人協調,在盡量不影響業權人的情況下,適度開放古蹟予公眾參觀。同時要求當局做好歷史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代表表示,之前需時了解魯班廟的業權情況,並一直與廟宇管理團體緊密聯繫,確保廟宇得到良好維護。至於古蹟開放及消防事宜,當局指一向鼓勵業權人將古蹟開放參觀,而歷史建築的消防安排須依照相關條例。

  • 【《2024年博物館指定修訂令》小組委員會】關注香港抗戰及海防博物館的宣傳工作

    《2024年博物館指定(修訂)令》(《修訂令》)近日刊憲,目的是將康文署轄下的香港海防博物館(海防館)改設為香港抗戰及海防博物館,重點介紹抗戰歷史,將於9月3日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生效。 林振昇議員於2024年6月7日出席《2024年博物館指定(修訂)令》小組委員會會議,支持有關修例並關注以下兩點問題。 林振昇議員提及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下的海聯社過去主要維繫退役會員,有不少較為年長的會員經歷抗戰,亦有部分會員申領過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他們在抗日戰爭、保衛香港上都作出一定的貢獻。他詢問政府,將來會否考慮在博物館裡設有介紹他們的展區或內容? 另外,2015年香港政府為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曾將2015年9月3日列為一次過法定假日。而明年適逢抗戰勝利80周年,林振昇議員詢問政府,會否參考2015年的做法,將明年9月3日訂立一次過的法定假日,以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同時,當局是否有計劃加強相關的宣傳推廣工作?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副局長劉震回覆會有適當篇幅介紹不同地區參與抗戰的事跡。亦會考慮在明年訂立一次過法定假日的建議。為隆重紀念抗戰勝利80周年,會加強向公眾宣傳推廣,介紹抗戰歷史。

  •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委員會】關注《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的保障範圍

    林振昇議員於2024年6月21日出席了《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委員會首次會議,支持立法解決行內存在已久的拖欠付款問題,有助保障工友權益,他亦關注該法例的適用和保障範圍。 林振昇議員提及條例規管範圍不包括一些不需入則的工程,例如部分酒樓裝修和商場翻新或不需經過建築署批准,但部分工程涉及的金額亦有機會較高,或會出現拖欠薪金的情況。他詢問當局,是否都可以訂立一個工程合約價值門檻,讓金額較高而又不需入則的工程可涵蓋在內?從而加強保障從事這些工程的承包商和工人的權益。 另外,林振昇議員亦關注暫時停工及減慢工作進度的安排。他留意到如果索償方要行使條例中關於停工權力,需要經過繁複程序,包括確認沒有收到付款回應或回應金額少於申索的款額,其後亦要經過審裁程序,或需較長時間。他擔心如最終無法追回欠款,可能會導致巨額損失。我詢問當局可否在早些階段,例如由審裁員決定是否給予承包商提早停工的權利。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劉俊傑回覆金額較大而又不需入則的工程,譬如修葺或更換幕墻等,因為有長期的合作夥伴或分包比較單一,不太可能出現糾紛。此外,由於樓宇維修工程大多牽涉業主立案法團與承建商簽訂的合約,無論這類是否需要入則,都會獲得豁免。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回覆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提供解決爭議的方法,不希望拖慢工程進度或增加訴訟。如果有了審裁結果但付款方沒有支付款項,或付款方同意有關款項但未按時付款,申索方都有權利停工。

  • 【《2024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關注牙專人員的相關條例

    林振昇議員於2024年5月20日出席《2024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建議牙管會或其轄下相關的委員會加入牙專人員代表,並關注牙專人員被取消註冊資格的相關條例。 雖然局方表示會積極考慮在牙管會或其轄下相關的委員會加入牙專人員代表,但條例草案並無明確列明,林振昇議員詢問政府會否公開承諾,明確及落實有關安排。另外,條例亦列明如牙專人員被裁定犯不專業行為等,牙管會有權從牙專人員名冊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部分剔除,即若有牙專人員同時是牙齒衛生員及牙科治療師註冊身份,牙管會有權同時取消有關身份。對此,林振昇議員表示若牙專人員只是在治療師或衛生員的工作範圍內出錯,應針對個別註冊身份作出懲處較為適合,詢問政府同時取消的準則為何;最後,對於牙管會有權命令譴責牙專人員,他問會否對該名牙專人員將來續牌造成影響? 醫務衞生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鄭朗峰回覆指將來在教育評審工作上如牽涉牙專人員方面,牙管會承諾會在工作小組上加入牙專人員代表,因牙專人員註冊制度三年後才實施,因此未能在條文列明,建議在下屆牙管會委員會安排加入。而牙管會亦會按個別情況作出決定,若註冊人員牽涉監禁罪行或紀律處分等,或會同時被取消兩個註冊身份。關於研訊方面,相關小組若決定譴責該名牙專人員,會同時考慮是否需要在判決上列明有關罰則需要刊憲。

  •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條文

    林振昇議員於2024年4月8日出席立法會《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就《條例草案》中有關化驗樣本等的條文表達關注。 林振昇議員指出,《條例草案》第10(7)(a)條列明有關人士「須提供第一份尿液樣品作拋棄」。如果參考《道路交通條例》關於提供尿液樣本的條文(第39C(14)條),列明有關人士須「在上次提供尿液樣本後,提供尿液樣本」,即要提供兩份尿液樣本。他要求當局就《條例草案》的寫法作說明。 再者,《條例草案》第13(2)條提到,如有關醫生「基於第(3)款指明的理由而反對;及以書面陳述診斷證明其反對有理,則有關要求不得作出」。即是如果醫生認為醫院病人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會對病人的「適當照顧及治療有所損害」,那當局就不可要求病人提供樣本,而《道路交通條例》也有同類條文。林振昇議員關注若當局與醫生的意見不同,當局是否可以向醫生的陳述提出反對,同時希望當局可介紹《道路交通條例》同類條文的執行情況。 另外,林振昇議員繼續跟進關於游泳人士及其使用的浮力物品,以及無人駕駛船隻和遙控模型船的規管事宜,希望海事處等可就此與康文署等其他相關部門加強溝通,並向市民清楚解說。 政府代表回應,就《條例草案》第10(7)(a)條,強調目前的寫法清晰,而有關做法與其他地方執法機關的一樣。關於醫院病人提供樣本,這應由醫生專業判斷適宜與否。至於游泳人士及其使用的浮力物品等規管事宜,海事處、康文署等部門會合作,加強向社會宣傳法例。

  •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委員會】關注規管海上醉駕和藥駕法例的相關事宜關注規管海上醉駕和藥駕法例的相關事宜

    政府建議制訂特定法例,以管制香港水域內的海上醉駕和藥駕行為。林振昇議員於2024年2月6日出席立法會《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就擬議的法例提出關注。 林振昇議員指出,本港現行相關法例都會有與《海事勞工公約》相應的規定。要求政府說明,規管海上醉駕和藥駕的特定法例訂立後,其與《海事勞工公約》的關係。此外,他關注擬議的法例對「船隻」的定義似乎較闊,影響面可能較廣泛,希望當局就此作進一步解釋。我也向當局了解就擬議的法例的執法人手編制,並建議為執法人員提供適當培訓、設備等,以便利工作。 海事處代表回應,本港《商船(海員)(健康及安全︰一般責任)規例》(第478C章),已將國際海事組織《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納入,而國際海事組織對藥駕並沒有相關要求和標準。就「船隻」的定義,處方指沒有推進器的在航船隻都會受規管。至於執法人手,處方因應法例增加了上船執法的人手配置,也安排執法人員接受由醫生提供的培訓,以及參與自衛相關課程。

  • 【《2024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政府修例逐步使用較環保製冷劑

    林振昇議員於2025年1月21日出席《2024年保護臭氧層(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政府擬修例逐步削減受管制的氫氟碳化物製冷劑(HFCs) 的生產及消耗量,並逐漸過渡至使用較為環保的低全球暖化潛能值(低GWP)的製冷劑。我主要關注冷氣技術員職業安全培訓等提出以下幾點問題。 鑒於有小部分低GWP製冷劑存有易燃成分,政府將修例要求冷氣技術員須完成指定技術培訓課程,例如處理製冷劑及滅火劑的工程技術。林振昇議員詢問政府,如何確保在過渡期間為技術員提供足夠的課程名額及職業安全訓練;以及是否要求相關技術員修讀持續進修課程,若未能通過評核,是否為他們提供支援措施?另外,他亦關注日後修改培訓課程的程序,是否由製冷劑技術諮詢委員會提供建議;若技術員處理由處理商提供受規管的製冷劑,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政府擬推展回收製冷劑及推動業界循環再用。他亦關注回收製冷劑的成效和配套設施是否足夠。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王磊回覆指相關課程正在逐步推出,目前已有兩間機構的課程獲得認可,將在今年第一季推出,另有三間機構的課程仍在審批。相關技術員需每五年完成持續進修課程以續領牌照,相信具備資歷的技術員應有能力完成課程。至於認可課程的準則,詳細內容將載於附例。此外,製冷劑技術諮詢委員會將會制定實務守則,技術員須遵守相關守則,而設備擁有人和雪種處理商亦須履行相應責任。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方健華先生回覆指香港目前有特定密閉系統處理製冷劑,由於製冷劑有較高價值,相信業界有足夠的誘因進行回收,亦有途徑處理受污染的製冷劑。

  • 【《2023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關注規管餵飼野鴿的執法工作

    林振昇議員於2023年12月18日出席立法會《2023年野生動物保護 (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細節。 針對餵飼野鴿的行為,環境及生態局以及漁農自然護理署建議把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現行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並把非法餵飼的定額罰款定為5000元。《條例草案》同時把執法人員的人選類別由現時已涵蓋的警務人員和漁護署人員進一步擴展至食物環境衛生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房屋署的獲委任人員。 林振昇議員查詢政府當局負責執法工作的職系和具體人手安排為何,以康文署的康樂助理員職系為例,他們的主要職能並不包括執法工作,如部門要求特定職系負責職能以外的工作,會否增加有關人員的工作負擔? 此外,禁止餵飼野鴿作為新增罰則,執法人員和市民或因適應問題而易生衝突。他建議政府當局在法例修訂後設立三個月的寬限期,加強宣傳工作,並為執法人員配備隨身攝錄機,以方便他們進行執法工作。 漁農自然護理署助理署長 (自然護理) 陳堅峰先生表示,稍後將與相關部門討論獲授權人員和指明人員的編配安排,現階段偏向把工作交給對規管亂拋垃圾有經驗的人員,並為他們提供執法指引和培訓。有關配備隨身攝錄機的建議,當局將加以考慮。環境及生態局副秘書長 (環境) 2羅應祺先生指對為條例加入寬免期持開放態度。

  • 【《2023年罰款及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亂拋垃圾擬提高罰則 關注食環署前線執法工作

    林振昇議員在2023年6月2日的《2023年罰款及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就三方面向局方提問。 首先,林振昇議員問政府會否在新法例實施初期加強宣傳工作,讓更多市民知悉,減低食環署前線執法人員和市民出現爭拗的機會。 另外,林振昇議員問局方是否有充足前線執法人手,例如管工職系員工。 最後,當局早前指會為前線員工添置隨身攝錄機,以輔助執法,林振昇議員問當中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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