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樸房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簡樸房認證制度相關條文
- honlamchunsing
-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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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簡樸房條例草案》委員會於2025年7月2日繼續就草案條文進行逐條審議,討論簡樸房認證申請安排及上訴機制的細節,林振昇議員提出以下三方面關注:
1️⃣《條例草案》第17條訂明,分間單位擁有人於提出簡樸房認證申請時,須提交由指明專業人士 (即註冊建築師、工程師及測量師) 擬備的核證報告。該報告的內容,須建基於該名專業人士親自進行,或由其安排他人進行的實地視察。林振昇議員問及由專業人士委派進行視察的人員,是否須具備與檢查事項相關的資歷,例如持有電工、水喉匠牌照等。若核證報告出現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參與核證的被委派人員是否亦需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2️⃣ 根據《條例草案》第24(2)條,如簡樸房的續期申請遭到拒絕,而有關簡樸房的住宅租賃仍然存在,局長可指定可指示該項租賃在某日期終止,有別於當局取消簡樸房認證時,相關住宅租賃可被即日終止的做法。林振昇議員查詢當局在訂定終止租賃日期時有何考量?
3️⃣ 當局建議就簡樸房規管制度設立上訴機制,任何人如對局長就簡樸房認證等所作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在30日內向獨立的上訴委員團提出上訴。就上訴委員團的組成,《條例草案》第48條對須由兩位法律專業人士擔任成員的安排相對清晰,惟對其他成員的資格未有詳細規定。過往政府就特定事宜成立上訴委員團時,一般均委任與該事宜相關持份者為成員。林振昇議員詢問當局會否邀請具豐富分間單位處理經驗的工程界及地區人士參與?
房屋局副秘書長 (特別職務) 王明慧回覆指,如指明專業人士安排非技術人員視察單位,而其後對視察結果有所疑問,該專業人士可選擇親自進行覆檢,或安排其他人員再次視察,以確保核證報告的內容準確無誤。鑒於指明專業人士需對其提交的核證報告承擔最終法律責任,當局並不擬對其所安排的視察人員資格作出規範。
有關拒絕簡樸房續期及終止租賃的安排,局長通常會給予不少於30日的通知期,讓租戶有時間安排搬遷。如租戶有實際困難,當局會按個別情況作出彈性處理,並安排社工隊協助過渡。就上訴委員團的組成,當局會考慮邀請建築工程、消防安全等領域的專業人士,以及地區人士出任委員。
